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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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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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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少将

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院士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06/01/22
文章: 2563

海归分: 239376





文章标题: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586 reads)      时间: 2007-3-14 周三, 12:00   

作者:雨林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作者:洪巧俊 来源:红网 编辑: 时间:2007-3-14 9:15:00 点击:13


  李燕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叫李燕,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2007年3月13日《信息时报》)
  
  李燕的“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这句话强烈的震撼着我。谁不会珍爱自己的生命?可当一个人病魔缠身,生不如死的时候,还要连累亲人,浪费社会资源,谁又愿活在这世界上?!
  
  李蒸为什么一直要安乐死,因为她再不想看到那幅残酷、可怕的场景:“黑暗的窑屋的炕上趴着浑身散发着恶臭,满脸泪痕,微弱的气息呻吟惨叫的哥哥,却没人听得到,更无人能帮他。”她说,她后悔,恨自己为什么不早点把这封信发出去,也许,哥不会死的那么惨,那么的没尊严,最起码……“我惟独就有一个希望,那就是找到支持安乐死的立法代表,帮我向国家提交我的想法”。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也是人之常情,既然人都要从生走过死这条路,为何不让人死得体面点,而减少那些无可救治,又在死亡边缘线上的人的痛苦?这个话题究竟要争议到什么时候?
  
  既然有生的自由,也就应该有死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再说,一个病入膏肓的病人,在无可救治的情况下,既不危及他人和社会,又可节约社会卫生资源,为什么不让他们选择安乐死?
  
  三年前,我曾发表过《让“安乐死”案第一人不再遗憾》,然而,他还是很遗憾了,因为他一直希望的“安乐死”至今还不能实现。2003年8月4日,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离开了人世。除了撇下为生活所困的妻儿外,他还留下一个争议话题——“安乐死”。(8月5日《江淮晨报》)王明成是带着遗憾走的,因为在生时他强烈要求“安乐死”,但医院无法满足他的要求。我们常说希望是美好的。然而最残酷的事情,莫过于扼制希望。
  
  作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17年后的今天,他身患绝症,无可救治,却不能选择体面、有尊严地死去。王明成患胃癌已有两年,胃部被切除四分之三,年初癌细胞就扩散到整个腹腔。6月7日,王明成的胃癌已是晚期,因不堪病痛折磨,他发出了要“安乐死”的呼声,只希望像当年母亲一样,早日结束痛苦。17年前,也就是1986年,王明成在汉中为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无罪释放。也就是说王明成为了减少母亲痛苦,让她体面、有尊严地死去,才使自己身陷囹圄,过了5年的铁窗生涯。这个代价是很惨重的。但有一个问题至今困扰着我:当初判决王明成无罪,难道不是要说明“安乐死”无罪?既然“安乐死”无罪,为何又不能对那些无可救治、生还不如死的人实施“安乐死”?
  
  我们既有生存的权利,也就应该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于一个救治无望又遭受病痛严重折磨的人来说,也许生不如死;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亲人的负担,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可言的。用安乐死给以解脱,是其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选择。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这既是对病人的临终关怀,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但愿李燕的“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的泣血呼唤,能促进“安乐死”的司法进程。

作者:雨林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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