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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律师发表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质疑深圳涉黄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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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 律师发表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质疑深圳涉黄示众
Diamondhorse
警告次数: 1
头衔: 海归中将
声望: 博导
性别:
加入时间: 2005/11/01
文章: 4896
海归分: 442560
标题:
ZT: 律师发表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质疑深圳涉黄示众
(1255 reads)
时间:
2006-12-08 周五, 13:56
作者:
Diamondhorse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2006年12月06日)
新快报讯 (记者黄学民 桂甑 郝亦)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随后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鼓掌。
此事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姚建国在公开信中提到了三点理由。
“公处违背法律程序”
在公开信中姚建国首先提到,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作出判决,作出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
“示众做法侵犯人格尊严”
姚建国其次提到,公开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而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
“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犯罪目的”
姚建国还在公开信中提到,示众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还呼吁:“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
深圳有关部门人士 “警方是依法行事”
记者昨日就公开信的帖子一事采访了深圳市公安局。该局有关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
深圳市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告诉记者,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才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应。
当事律师 上书是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当事律师姚建国。据他称,他看到涉黄公示的报道后,出于职业敏感才想到向全国人大上书的。12月1日,其在“天涯社区”论坛发帖后,网友们对此事争论极其激烈并纷纷发表看法。他认为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向高一级的机关提出来,目的是想纠正一些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以此为教训,让国家有关机关时常检讨具体的行政行是否欠妥,同时也是为了向群众作一次普法教育。
据了解,姚建国在12月4日向全国人大发送电子邮件后,为了慎重起见,昨天又用快递的形式寄给全国人大,目前还没收到回复。他对自己的举动很乐观,他相信其公开信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对于一些市民质疑其是为了出名才有此举的说法,姚建国笑谈“这很无聊”,因为对涉黄公示事件的关注,一直是公众力量在推动,而不是他一个人。
姚建国其人
山东人,现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于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成为执业律师。先后在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业务专长:擅长公司法务,曾先后担任20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精通债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诉讼业务,办理各类案件400余起。
广东律师
示众是用公权侵犯私权
对深圳警方的做法,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表示,警方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该条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示众”、“公开处理”这一程序,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由此可以界定,深圳警方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均可保有隐私权。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在被拘留或受处罚后,他们已经承担了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其隐私权并未列在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范围内。而深圳警方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过警方警示民众的影响。 (博讯记者:蔡楚)
作者:
Diamondho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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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horse
- (2043 Byte) 2006-12-08 周五, 13:56
(1255 reads)
看来俺要再写篇磨牙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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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米粒
- (0 Byte) 2006-12-08 周五,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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