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提要] 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有官员表示,此举将能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日电 (记者赵胜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说,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

  国土资源部今天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耕地,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并按照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二是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三是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外,《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收缴程序、清欠、监督检查等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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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联合发布通知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提高一倍
  孙荣飞

  专家表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其政策效果不应高估,以最高的一等地区——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例,提高这些税费的标准后,每亩地需缴纳10万元左右,但和这些地区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相比,税费所占比例过小。因此,根本之策在于大力提高征地补偿费

  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昨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的上述规定。

  据测算,依据《通知》最高的一等地区如上海长宁区、虹口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中间的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按2005年的数据估算,标准提高一倍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达到429亿元,中央为140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是出自1999年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李全博士表示,1999年《办法》是将7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的一个计划,实际上预算的执行力度不够,支付比较随意。现在《通知》提出全额缴入省级国库,这是为了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收付,这样,规范、集中的预算管理制度必将有利于各省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上,《通知》明确要求向粮食主产区、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向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倾斜。

  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通知》规定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则除前述处罚外,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将有效地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使扩张变得“不经济”,有力地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王小映博士表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其政策效果不应高估,以最高的一等地区——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例,提高这些税费的标准后,每亩地需缴纳10万元左右,但和这些地区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相比,税费所占比例过小。王小映建议,根本之策在于大力提高征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