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全国人大对《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做出解释
《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百度“小孩上小学年龄”,以下是链接:

http://news.baidu.com/ns?cl=2&rn=20&tn=news&word=%E5%B0%8F%E5%AD%A9%E4%B8%8A%E5%B0%8F%E5%AD%A6%E5%B9%B4%E9%BE%84

民意上,人们大多倾向于应当放宽小孩入学年龄。那么,是不是在对《义务教育法》法律的解读上,教育部门存在解读的误区?

地方教育部门以《义务教育法》为理由,对于差几天,一个月的孩子不允许其上小学;现实是有的孕妇为了赶到9月1日前生育,不惜提前做剖腹产。

地方教育部门的理由是《义务教育法》,所以即便到9月一日差一天,也不能读小学。

请全国人大对于《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做出解释,以明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