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量刑中,应当考虑“以犯罪为职业”这一概念;

在现实中,有许许多多以犯罪为职业的情形;犯罪,也有偶然性的犯罪;

刑法处罚,以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为根本,兼以挽救教育的理念,虽然在量刑幅度上也有累犯规定,但对于以犯罪为职业打击不够,不是说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而是说在打击以“犯罪为职业”的犯罪这一方面没有更多的效果。

以犯罪为职业,以侵财性犯罪为多,

有的人以犯罪为职业,这样的结果是犯罪高智能化,专业化。在一些地方形成“专业村”“专业市”;法律打击了吗?打击了,但是,无法遏制。那么这种现象就是说明了法律没有更大的效力。

虽然有累犯的概念,但是,那是广泛的;还是有别于“以犯罪为职业”的。对于“以犯罪为职业的犯罪”以打击为主。

“以犯罪为职业”的人也浪费了巨大的司法力量,“以犯罪为职业的人”成了法律的常客,好像国家的法庭是给这些人开的似的,整天为这些人服务。呵呵。

采用,甄别”以犯罪为职业的的人”这一理念,更好的让法律服务于民众。